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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必要性
不相容職務既可以在事前規避舞弊行為發生,也可以在事中糾正財務舞弊。
一方面通過設置不相容崗位,嚴格執行定崗定位定操作。不相容職務分離措施嚴格執行,能夠預防有意的舞弊行為。另一方面公司各部門或同一部門的不相容職務相關人員在崗位上相互制約,在工作過程中相互監督。并保證相關權利的制衡,從而徹底消滅舞弊滋生和繁衍的環境;對于比較容易發現的財務舞弊,不相容職務應該及時制止并實現實時控制。而對于沒有發現或者很難發現的舞弊,則應在阻止舞弊后果擴散的前提下,盡快消除舞弊產生的不良影響。
一個人不能同時兼干可以隱匿自己所犯錯誤和不軌行為的職務。記賬職務與經營保管的職務相分隔,可以有效防止那些接近資產的人挪用資產,并采取涂改會計記錄的辦法隱匿這些行為。記賬人員不能擔任經辦人、審批人,不能保管企業財務。在生產業務方面,保管要和物品使用相互分離,出納要和會計相互分離。
我國法律上也有規定:會計崗位不能兼任出納崗位。在職務定期輪崗方面,當不相容職務員工暗地勾結、徇私舞弊時,就使不相容職務分離失去意義。對此,需要在關鍵崗位進行定期輪崗。例如財務負責人進行5年制的輪崗、物資采購人、倉庫管理員、審計、會計、出納也要進行定期輪崗,移交工作也要有部門負責人監督。定期輪崗可以避免員工懶散、散漫的工作態度,提升員工全面素質,在預防了企業內部控制問題,減少了財務舞弊行為的同時,也提升了工作效率,讓員工能夠相互學習、相互溝通。
不相容的經濟業務至少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部門或者人參加,只有這些人員和部門不相互勾結,差錯和不軌行為就很容易被發現,通過職務分離不但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也使內部會計控制得到實施,有效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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